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,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、水利部15日對外發布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,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。
自2016年7月1日起,我國已先后在河北、北京、天津等10個省(區、市)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。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、轉變用水方式、促進節水改造、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。
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,有助于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水資源稅改革成果,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,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成果。據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介紹,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主要遵循四方面原則:實現平穩轉換,強化分類調控,體現地區差異,調動地方積極性。
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、計稅依據、稅額標準、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。
根據辦法,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、湖泊(含水庫、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)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。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,根據水資源狀況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。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,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,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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